品 種 | 主 要 牌 號 | 執 行 標 準 | 主 要 用 途 |
復合鋼板
|
TU1/20g
0Cr13Ni5Mo/
Q235A
0Cr13Ni5Mo/
16Mn |
GB13238
GB8165
|
用于制作直線加速器腔體、回旋加速器筒體、化工容器、水電站用高壓耐磨管道及其它結構件。
|
復合鋼板前言
本標準是對GB/T 8547—1987《鈦鋼復合板》的修訂。
本標準與GB/T 8547—1987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動:
——在原標準兩種生產方法的基礎上增加軋制法,并對軋制法生產的復合板各項指標作了規定;
——提高了復材厚度精度;
——提高了復材厚度精度;
——適用材料一章增加了鍛制基材(JB 4726和JB4727),刪除了GB6655(已作廢);—刪除了Ti-0.3Mo-0.8Ni和Ti-0.2Pd化學成分表;
——復合板規格中,增加了厚度4 mm~<8 mm和>64 mm~100 mm;
——長度偏差表4中對長度>2800 mm~4500 mm的復合板的偏差規定了具體值;
——對復合板的力學性能進行了修改;
——對復合板的力學性能進行了修改;
——對表面質量要求中部分條款進行了補充;
——增加了焊接修復的相關要求;
——對除0類復合板外的其他類復合板的剪切強度值進行了調整,改為≥140 MPa,與日本JIS G3603保持一致;
——對復材拼焊及復合板剪切長度作了修改;
——復合板復層厚度應允許由多層組成;
——將原附錄A的內容移到標準正文中,并對復合材熱處理制度進行了調整,包括保溫時間、加熱和冷卻速度。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寶雞有色金屬加工廠(寶雞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西研稀有金屬新材料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標準計量質量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永光、閏靜亞、李選明、張平輝、王韋琪、張憲銘。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8547—1987。

鈦-鋼復合板GB/T 8547—2006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鈦-鋼復合板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訂單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耐蝕壓力容器、貯槽及其他用途的鈦-鋼軋制復合板、鈦-鋼爆炸復合板或爆炸-軋制復合板。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3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700碳素結構鋼
GB/T 709熱軋鋼板和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711優質碳素結構鋼熱軋厚鋼板和寬鋼帶
GB712船體用結構鋼
GB713鍋爐用鋼板
GB/T 3274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熱軋厚鋼板和鋼帶
GB 3531低溫壓力容器用低合金鋼板
GB/T 3620(所有部分)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及成分允許偏差
GB/T 3621鈦及鈦合金板材
GB/T 4698(所有部分)海綿鈦、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6396復合鋼板力學及工藝性能試驗方法
GB6654壓力容器用鋼板
JB 4726壓力容器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鍛件
JB 4727低溫壓力容器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鍛件
JB/T 10061 A型脈沖反射式超聲波探傷儀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定義
GB/T 6396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鈦-鋼復合板Titanium clad steel plate
用軋制、爆炸或爆炸-軋制方法使鈦(復材)與鋼(基材)達到冶金結合的金屬復合板。
4 要求
4.1產品分類
4.1.1分類和代號
鈦-鋼復合板的分類和各類代號應符合表1的規定。
4.1.2適用材料
復合板復材和基材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中所列的復材與基材可以自由結合。對于管板用復合板,
GB/T 8547-2006
基材可以使用鍛制材。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提供其他復材和基材的復合板。
4.1.3供貨狀態
復合板以軋制(R)、爆炸(B)或爆炸-軋制(BR)狀態供貨。爆炸復合板以消除應力(m)狀態供應,其
熱處理制度為:溫度540℃±25℃,保溫時間1h~5h,加熱和冷卻速度為50℃/h~200℃/h。

表 1 鈦-鋼復合板分類和代號
生產種類 | 代 號 | 用 途 分 類 | ||
軋制 復合板 |
軋制復合板 | 1類 | Rl |
0類:用于過渡接頭、法蘭等高結合強度,且不允許不結合 區存在的復合板 1類:將鈦材作為強度設計材料或特殊用途的復合板,如管 板 等 2類:將鈦作為耐蝕設計,而不考慮其強度的復合板,或代 替襯里使用 |
2類 | R2 | |||
爆炸-軋制復合板 | 1類 | BRl | ||
2類 | BR2 | |||
爆炸復合板 |
0類 | BO | ||
1類 | B1 | |||
2類 | B2 |
表2材料
復材 | 基 材 | |||
GB/T 3621-鈦及鈦合金板材 中的TA0、TA1、TA2、TA9、TA10 |
GB/T 700碳素結構鋼 GB/T711優質碳素結構鋼熱軋厚鋼板和寬鋼帶 GB 712船體用結構鋼 GB713鍋爐用鍋板 GB/T3274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緒構鋼熱軋厚鋼板和 鋼帶 GB3531低溫壓力容器用低合金鋼板 GB 6654壓力容器用鋼板 JB 4726 壓力容器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鍛件 JB 4727 低溫壓力容器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鍛件 |
|||
注: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提供其他復材和基材的復合板 |
4.1.4標記示例
示例1:
復材厚度為6mm的TA2基材厚度為30mm的Q235B鋼生產的寬度為1000mm、長度為3000mm、消除應力狀態的1類爆炸復合板標記為:
TA2/Q235B B1m6/30×1000×3000 GB/T 8547-2006
示例2:
復材厚度為2mm的TA1、基材厚度10mm8547-2006的Q235B鋼生產的寬度為1100mm、長度為3500mm,2類爆炸-軋制
復合板標記為:
TAl/Q235B BR2 2/10×1100×3500 GB/T 8547-2006
4.2化學成分
4.2.1基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相應鋼材標準的規定。
4.2.2復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620的規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時由雙方協商。
4.3外形尺寸及允許偏差
4.3.1復合板的厚度和寬度(或直徑)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4.3.2復合板的長度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4.3.3寬度大于1100 mm或長度大于3000 mm的復合板允許復材拼焊。
GB/T 8547—2006
4.3.4復合板復材的厚度一般為1.5mm~10mm,復合板的復層可由多層復合構成。爆炸復合板復材厚度的允許偏差不大于復材名義厚度的±10%;爆炸-軋制復合板和軋制復合板復材厚度的允許偏差不大于復材名義厚度的±8%。
4.3.5復合板基材的厚度間隔按GB/T 709的規定執行。
4.3.6復合板的不平直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表3厚度和寬度允許偏差單位為毫米
復合板厚度 | 復合板厚度允許偏差 | 復合板寬度(或直徑)及允許偏差 | |||||||
寬度≤1100 | 寬度>1100~1600 | 寬度>1600~2200 | |||||||
4~8 | ±0.8 |
+15 0 |
+15 0 |
+30 0 |
|||||
>8~18 | ±0.8 |
豐15 0 |
+15 |
+30 0 |
|||||
>18~28 |
+50 0 |
+50 0 |
+50 0 |
||||||
>28~46 | t1.2 |
+50 0 |
+50 0' |
十50 0 |
|||||
>46~64 | ±1.5 |
-50 0 |
+50 0 |
+50 0 |
|||||
>64~100 | ±2.0 |
+50 0 |
+50 0 |
+50 0 |
|||||
注: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提供其他規各或尺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復合板 | |||||||||
表4-復合板的長度偏差 | 單位為毫米 | ||||||||
復合板厚度 | 復合板長度及其允許 | 偏差 | |||||||
長度≤1100 | 長度>1100~1600 | 長度> | 1600~2800 | 長度>2800~4500 | |||||
4~8 |
+15 0 |
+15 0 |
+25 0 |
+50 0 |
|||||
>8~18 |
+15 0 |
+15 |
+25 0 |
+50 0 |
|||||
>18~64 |
+50 0 |
+50 0 |
+50 0 |
十50 0 |
|||||
>64~100 | 50 |
+50 0 |
+50 0 |
+50 0 |
復合板分類 | 0類,1類 | 2類 | |
厚度≤30 mmn | 厚度>30 mm | ||
復合板不平直度,mm/m | ≤8 | ≤6 | ≤15 |
注:基材是鍛鋼的復合材,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
4.3.7復合板四角應切成直角,切斜應不大于其長度或寬度的允許偏差。厚度大于18mm或長度大于4000 mm的復合板允許用其他切割方法切邊。需方同意時,可不切邊交貨。
4.4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
4.4.1復合板的力學性能
4.4.1.1當復材金屬不作為設計強度部分,即對于復合板厚度大于38.1mm時,只做基材抗拉強度試
驗,并符合相應基材的標準要求。
GB/T4.4.1.2 8547-2006
當復材金屬作為設計強度部分時,復合板的拉伸性能應符合表6的規定。復合板的抗拉強度
理論下限標準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R基材抗拉強度下限標準值,單位為兆帕(MPa);
R_,復材抗拉強度下限標準值,單位為兆帕(MPa);
t——基材厚度,單位為毫米(mm);
tz——復材厚度,單位為毫米(mm)。
4.4.2復合板的剪切強度和工藝性能應符合表6的規定。彎曲試驗中試樣至規定的角度后,在彎曲部
分的外側不允許產生裂紋,復合界面不允許分層。

表6復合板的性能
拉伸試驗 | 剪切試驗 | 彎曲試驗 | |||
抗拉強度(Rm)/MPa | 伸長率(A)/% | 剪切強度(r)/MPa | 彎曲角(a)/度 | 彎曲直徑(D)/mm | |
0類復合板 | 其他類復合板 | ||||
>Rm |
≥基材或復材 標準中較低一 方的規定值 |
≥196 | ≥140 |
內彎180°,外彎 由復材標準 決定 |
內彎時按基材 標準規定,不夠 2倍時取2倍; 外彎時為復合 板厚度的3倍 |
注1;復合板的抗拉強度理論下限標準值Rm按4.4.1.2計算。 注2:爆炸-軋制復合板的伸長率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注3:剪切強度適用于復層厚度1.5mm及其以上的復合材。 注4:基材為鍛制品時不做彎曲試驗。 |
4.5結合面積
復合板的結合狀態、結合面積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復合板的結合面積
0類 | 1類 | 2類 |
面積結合率為100% | 面積結合率大于98%;單個不結合區 的長度不大于75mm,其面積不大于 45 cm² | 面積結合率大于95%;單個不結合區 面積不大于60 cm² |
4.6焊接
4.6.1拼焊質量
復材的拼焊焊縫應滿足以下條件:
4.6.1.1復材焊縫應經無損檢驗,其判定標準及焊縫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4.6.1.2拼板最小寬度不小于300 mm。
4.6.2焊接修復
除非另有規定,對于復板和基板的非穿透性缺陷可采用焊接方法修復,并確保滿足以下要求:
4.6.2.1缺陷區應清除,準備再處理的區域應采用磁粉或液體滲透檢驗,以保證整個缺陷區被清除干凈。
GB/T 8547—2006
4.6.2.2復層金屬的焊接應采用合適的方法進行,以使表面狀態與相鄰復層的耐蝕性相近。
4.6.2.3經再處理的區域應進行滲透檢驗,并進行超聲檢驗。
4.6.2.4焊接再處理的位置和范圍與再處理程序及檢驗結果一起作為質量證明書的一部分一并交付。
4.7表面質量
4.7.1復合板以噴砂、酸洗或拋光表面交貨,需方對表面有特殊要求時,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4.7.2復合板復材的表面不允許有裂紋、起皮、壓折、金屬或非金屬夾雜物等宏觀缺陷,允許有不超出復材厚度偏差之半的劃傷、凹坑、壓痕等缺陷。
4.7.3允許順加工方向清除復材表面的局部缺陷,但清理后復材的厚度不得小于其最小允許值。
5 試驗方法
5.1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5.1.1復材化學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4698的規定進行。
5.1.2基材化學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223的規定進行。
5.2外形尺寸檢驗方法
5.2.1復合板的厚度在距頂角不小于100 mm,距邊部不小于20 mm處測量。
5.2.2復合板的厚度可用千分尺、卡尺測量,也可用超聲波測厚儀測量。用超聲波測厚儀測量時,每張板材取任意10點的平均值。
5.2.3復合板復材的厚度按GB/T 6396的規定進行。
5.2.4其他尺寸采用相應精度的量具檢測。
5.3力學性能檢驗方法
復合板的剪切強度和室溫拉力試驗按GB/T 6396進行。
5.4工藝性能檢驗方法
復合板的彎曲試驗按GB/T 6396進行。
5.5結合面積檢驗方法
復合板的結合狀態和結合面積用超聲波探傷法檢驗,按本標準附錄A進行。超出附錄A時雙方協商。
5.6表面質量檢查方法
復合板的表面質量用目視檢驗。
6 檢驗規則
6.1檢查和驗收
6.1.1產品應由供方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并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1.2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訂貨合同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屬于表面質量及尺寸偏差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屬于其他性能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如需仲裁,仲裁試驗應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
6.2組批
復合板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牌號(復材/基材)、類別、規格(復材/基材)、狀態、加工工藝的產品組成。對于大批量供貨時,組批方式可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6.3檢驗項目
每批產品的檢驗項目應符合表8的規定。
GB/T 8547-2006
表8產品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 復合板種類 | ||||||
BO | B1 | B2 | BR1 | BR2 | R1 | R2 | |
拉伸試驗 | O | △ | △ | O | △ | O | △ |
剪切試驗 | O | 0 | O | O | O | O | △ |
內彎試驗 | O | O | △ | △ | △ | △ | △ |
外彎試驗 | △ | △ | × | △ | × | △ | × |
超聲波探傷 | O | O | O | O | O | O | O |
外形尺寸 | O | O | O | O | O | O | |
表面質量 | O | O | O | O | |||
注;表中符號表示: O:表示必做的檢驗項自 △:表示需由供需雙方協高確定的檢驗項目; X:表示不必做的檢驗項自。 |
6.4取樣位置與取樣數量
6.4.1復材的化學成分以原鑄錠的化學成分或按原板材合格證報出,基材的化學或分按原合格證報出。
6.4.2復合板的外形尺寸應逐張進行檢查,復材厚度的測量充許每批取一張板材進行。
6.4.3復合板的力學性能檢驗從每批產品中任取一張,按測試項目各取一個橫向試樣(剪切試樣不做規定)。允許從同一生產周期、同一工藝的試板或奈料中切取試樣。
6.4.4復合板的工撫性能檢驗從每批產品中任取一張,取一個橫向試樣。允許從同一生產周期、同一工藝的試板或余料中團取試樣。
6.4.5復合板的結合面積應逐張進行檢驗,其檢驗項目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復合板的結合面積
0類和1類復合板 | 2類復合被 |
全面探傷 | 周邊按50mm寬的范圍內連續探傷,其余沿200mm距離的網格探傷,但起爆點 須進行探傷 |
6.4.6復合板的表面質量應逐張進行檢查。
6.5檢驗結果的判定
6.5.1化學成分不合格時,判該批厲品不合格。
6.5.2產品外形尺寸偏差、表面質量不合格時,判該件產品不合格。
6.5.3當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試驗結果中有試樣不合格時,應從該批產品(包括原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中另取雙倍數量的試樣對不合格項進行重復試驗。重復試驗結果全部合格,則判整批產品合格。若重復試驗結果仍有試樣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或逐張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合格者重新組批交貨。或進行重新熱處理,重新取樣檢驗。
7 交貨重量
當合同中沒有特別注明時,復合板均按理論重量交貨。復合板的理論重量按復材和基材的厚度、復合板的長度和寬度計算。1mm厚的鈦板和鋼板的理論重量分別為4.51kg/m²和7.85kg/m²
GB/T 8547-2006
8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8.1標志
產品除附有檢查標志外,成捆或散裝的產品上均應系(粘)有標簽或標牌,其上注明:
a)供方名稱或代號;
b)產品牌號、規格和狀態;
c)產品批號。
8.2包裝、運輸和貯存
8.2.1復合板采用裸裝。復材面兩兩相對,中間襯以防潮紙,外部用金屬絲捆緊。對包裝有特殊要求時由供需雙方協商。
8.2.2產品在運輸和貯存時要防止碰撞、受潮和活性化學物品的侵蝕
8.3質量證明書
每批產品應附有與本批產品有符的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a)供方名稱或代號;
b)產品名稱或代號;
c)產品牌號(復材/基材)、規格和狀態d)產品的批號及基材批號、復材爐號;
e)批重和件數;
f)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檢驗部門的印記;
g)本標準編號h)包裝日期。
9 訂貨單(或合同)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訂貨單(或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
b)牌號;
c)狀態;
d)尺寸規格;
e)重量或張數;
f)本標準編號;
g)增加本標準以外內容時的協商結果。
探傷標準:可按照中國(JB4730,GB/T2970)、美國(A435、A577、A588)、日本(JISG0801、JISG0901)、德國(SEL072)、英國(BS5996)、法國(NFS04-305)等國內外探傷標準生產檢驗。
規格范圍:鋼板寬1500-4020mm,厚8-300mm,長3000-27000mm。
交貨狀態:根據用戶的使用要求,可按熱軋、正火、回火、正火加回火、調質等不同狀態交貨。
執行標準:根據用戶使用要求,可按以下標準交貨:國家標準,冶金行業標準,美國ASTM、ASME標準,日本JIS,德國DIN,英國BS,歐洲EN,國際ISO標準以及專用板有關標準等。